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623號債權人 周秉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盛砂石行、 陳榮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高盛砂石行為合夥組織,是否更正債務人 陳瑄妃 即高盛砂石行為高盛砂石行。
二、請提出高盛砂石行109年1月迄今商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