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527號債權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南市私立傑仕堡幼兒園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臺南市私立傑仕堡幼兒園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請提出臺南市私立傑仕堡幼兒園之設立登記資料,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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