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4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月21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438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8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靜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