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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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32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均年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怡先 債務人 吳盈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12年11月02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11,850,000元。⑵新臺幣14,67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民國142年10月24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林怡先、吳盈儒,1分之1。嗣債務人於⑴⑵民國112年11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12,220,000元⑵新臺幣9,87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⑵民國142年11月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⑴⑵自民國113年5月後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告未果,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新臺幣21,796,98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帳務主檔資料、催告書、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 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西屯區福星621,807.69100000分之11112臺中市西屯區福星621,807.69100000分之1137
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2249臺中市○○區○○段00地號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20層九層:74.02合計:74.02陽台:8.48雨遮:6.01全部臺中市○○區○○路000號9樓之1共有部分:福星段2301建號,面積:6,408.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80(含停車位編號089,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00)福星段2302建號,面積:1,747.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3822250臺中市○○區○○段00地號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20層九層:77.6合計:77.6陽台:8.48雨遮:6.01全部臺中市○○區○○路000號9樓之2共有部分:福星段2301建號,面積:6,408.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72(含停車位編號08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72)福星段2302建號,面積:1,747.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