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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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43號原告展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巧雰 被告中怡蘇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煒 被告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伯元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 律師
林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68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下稱另案事件)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年10月3日裁定命在另案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另案事件業已終結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公務電話記錄可稽,依上說明,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