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68號聲請人 葉信宏 (即被繼承人 葉金炎 之繼承人)聲請人 葉美惠 (即被繼承人葉金炎之繼承人)聲請人 葉柏宏 (即被繼承人葉金炎之繼承人)聲請人 葉劉澄妹 (即被繼承人葉金炎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俊志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葉金炎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家事法庭回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