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47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陳金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肆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最高連續收取三期,每期壹仟元之延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01月17
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許可,「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大眾銀行,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爰相對人陳金康於民國104年02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
4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4年03月02日起至民國111年02月06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0.88%機動計付(目前已機動調整為10.58%)。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分期攤還,又債務人於105年9月13日依消債條例聲請前置調解展延到期日至115年9月10日分期清償,並調降利率至年利率5%固定計息,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原優惠利率條件取消並恢復原契約條件,且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現尚欠聲請人294,511元整,不為繳納且逾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之翌日起,即自民國108年0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最高連續收取3期,每期新臺幣1,000元之延滯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三)查上開借款相對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
給付利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貸約定書及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孔秀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