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非調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非調字第220號聲請人 盧月珠
一、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歐仲修 聲請給付生活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二、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財產權請求,依聲請人主張之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二千元。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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