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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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魏早炳律師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 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於本院第四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