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九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下午二時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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