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張朝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泊融 、 李清男 、 葉秋蘭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葉秋蘭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經本院依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號Z000000000查詢戶政資料,該身分證號非相對人葉秋蘭,故聲請人有陳報相對人葉秋蘭正確年籍資料之必要)。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