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8號
108年度聲字第46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文審選任辯護人孫瑋澤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文審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玖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廖文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行,然依證人即購毒者 余東烈 、 蔡國強 、 楊登堯 、蔡仁祥、 許煇標 、 林建誠 於偵查中之證述及其持用手機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趨吉避凶之心態,其採取逃亡以避免審判或刑之執行之可能性亦大為升高,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未予以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是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裁定於民國
108年6月4日羈押在案。
二、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犯行,佐以前揭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涉犯販賣毒品犯行共14次,可預期併合處罰後刑罰甚重,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於面臨此種重罪情形,實有逃避日後執行而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是有相當理由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另審酌上開羈押原因尚無從以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仍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之情形,應自108年9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聲請意旨雖以:被告家中尚有幼子及高齡母親待照顧,母親又中風,希望可以返家回去安置小孩及母親,請求為具保停止羈押等語,然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已如前述,其所述之家庭生活狀況尚非作為是否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如惠
法官羅子俞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