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6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97年度易字第1175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具保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甲○○所涉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係以被告所犯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拘提到案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7月27日執行羈押。茲被告雖以其需照顧高齡父親及幼兒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本件被告確經合法送達而未到庭始遭拘提,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被告有多項毒品、竊盜前科紀錄,現亦有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待送執行,且其前經本院諭知新臺幣
2萬元具保,亦無法覓保,足認其仍有逃亡之虞,其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停止羈押,乃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