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NGUYENVANCONG(中文名: 阮文功 )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冠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參月參拾壹日,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中文名:阮文功,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執行羈押,至114年3月3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審酌被告為失聯逃逸外勞,被告犯上開加重強制性交罪共3罪,均經原審判決有期徒刑8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是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因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3月3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