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號原告 曾依文
周毓真 被告 劉彥宏
劉銘書 楊嘉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39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爰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5日以案件繁雜為理由,所為之移送本院民事庭所為之裁定,由原承辦法官獨任為之,非由本庭合議為之,該裁定有組織不合法之違誤,爰將該裁定撤銷。又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武志
法官王秀慧法官蘇珍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婷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