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325號上訴人即被告太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和越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建字第32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22,3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98,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工程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