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2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戊○○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己○○被告苗栗縣苑裡鎮公所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辛○○被告苗栗縣通霄地政事務所代表人丁○○訴訟代理人庚○○右當事人間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原告不服臺灣省政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八九府訴一字第一二六六六一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金昌
法官許金釵法官許武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蔡宗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