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2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 劉冠輝 即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劉冠輝即乙○○」。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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