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84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兼被告李勝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勝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李勝男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兼被告李勝男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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