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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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竹簡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316號、第35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1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幫助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依其智識經驗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提款密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詐騙集團所利用,以遂其等詐欺犯罪之目的,竟仍容任所提供之帳戶可能被犯罪集團用以詐欺取財,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故意,於民國98年5月某日,在新竹市東門圓環,將其所有第一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光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蓮簡易分行(原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等資料,提供予1名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嗣該某成年男子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乙○○所交付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後,以如附表所示之手法,使庚○、丁○○、甲○○、己○○、丙○○及戊○○等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乙○○上開帳戶內。嗣庚○等人知悉受騙,經報警究辦,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審理。
三、證據:
(一)被告乙○○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526號偵查卷第4至6頁、99年度偵緝字第316號偵查卷第20、21、28、29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92號偵查卷第23、24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1267號偵查卷第9、10頁)。
(二)被害人庚○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9859號偵查卷第3至5、36、37頁)。
(三)被害人丁○○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526號偵查卷第7至9頁)。
(四)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644號偵查卷第9、10頁)。
(五)被害人己○○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644號偵查卷第4、5頁)。
(六)被害人丙○○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644號偵查卷第7、8頁)。
(七)被害人戊○○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644號偵查卷第11、12頁)。
(八)被害人庚○提供之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5紙(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9859號偵查卷第11、12頁)。
(九)被害人丁○○所供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紙(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526號偵查卷第10頁)。
(十)被害人甲○○所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紙(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644號偵查卷第27頁)。
(十一)被害人己○○所供之郵政存簿儲金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2紙(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644號偵查卷第17頁)。
(十二)被害人丙○○所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紙(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644號偵查卷第23頁)。
(十三)被害人戊○○所提供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644號偵查卷第32頁)。
(十四)渣打國際商業銀竹股份有限公司竹蓮簡易型分行98年8月4日渣打商銀竹蓮字第09800058號函所附被告乙○○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第一商業銀行新竹分行被告乙○○所有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印鑑卡、交易明細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光復分行98年6月1日合金光復字第0980002061號函所附被告乙○○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98年5月18日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9859號偵查卷第16至20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526號偵查卷第11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644號偵查卷第36至38頁)。
(十五)綜上,本件被告乙○○犯行明確,應依法予以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按本件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等成年人取得被告乙○○交付伊所有第一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光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渣打國際商業銀竹股份有限公司竹蓮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等資料,即共同基於意圖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先後引誘被害人庚○等共6人陷於錯誤,因而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開被告乙○○所有之上開帳戶內等情,是核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等成年人本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等成年人就上開6次詐欺取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2、復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茲衡諸常情,今日一般人至金融機關開設帳戶使用,係極為方便容易且迅速之事,苟有使用金融存款帳戶之正當用途,自以使用其本人或可信賴之親友申請之帳戶,最為便利安全,始可避免帳戶名義人反悔或心存歹念,利用通知掛失止付、變更存戶印鑑圖章或換摺之方式,將帳戶內之款項領走一空,反致使用帳戶人蒙受損失,故苟非意圖以他人之帳戶從事不法用途,並藉以逃避查緝,自無花費金錢或以其他方法向無相當信賴關係之陌生人取得帳戶使用之理,且近年來不法份子詐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欺所得財物之出入帳戶,業經媒體廣為披載,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均已詳知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則被告乙○○係一成年且具社會歷練之人,自難諉稱不知,從而被告乙○○對於交付相關帳戶資料,將可能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等非法用途上,應有所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是以,被告乙○○猶提供相關金融帳戶資料予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當堪認被告乙○○亦有容任或允許將提供之金融帳戶資料作為詐欺取財之匯款指定帳戶使用,準此,被告乙○○顯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存在,應堪認定。
3、再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乙○○提供本件金融帳戶予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要屬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被告乙○○應屬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以詐欺取財之幫助犯論,故核其所為,係犯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並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4、被告乙○○以1次交付本件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幫助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對被害人庚○等共6人為詐欺取財既遂行為,乃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1個幫助詐欺取財罪。
5、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67號移送併辦部分,核與本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316、35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具有同一案件之關係,本院併予審酌如上,附此敘明。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前有酒醉駕車之刑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雖非構成累犯,足徵素行非善,其得以知悉所提供之相關金融帳戶將遭人供做詐欺取財之工具,竟任將其所有之相關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予不法份子使用,非惟幫助詐騙者遂行詐財目的,同時使詐財者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降低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秩序甚鉅,犯後偵訊後終能坦承犯行,惟未於調解期日到庭,就對被害人給予賠償進行調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兆嘉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及匯款金額【新臺幣】│備註│├──┼───┼──────────────────┼────┤│1│庚○│詐騙集團在網站上刊登援助交際的廣告,│臺灣桃園││││使庚○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98年5月│地方法院││││16日晚上11時許,跟某詐騙集團成員以網│檢察署98││││路聊天方式互約於桃園市火車站見面,但│年度偵字││││對方並未出現。於同年月19日下午5時許│第19859││││,某詐騙集團成員「可欣」以手機號碼│號偵查卷││││0000000000號之電話聯絡庚○,庚○依其│第3至5、││││指示先後於同日下午5時25分、下午6時3│36、37頁││││分、下午7時24分、下午7時25分及下午8│││││時19分,分別將3,000元、3,000元、26│││││,000元、1,000元及30,000元(共計63,│││││000元)以渣打銀行存款機存入至被告唐│││││曙光所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蓮簡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而受騙。││├──┼───┼──────────────────┼────┤│2│丁○○│詐騙集團之成員自稱「 小靜 」於98年5月│臺灣新竹││││18日下午5許撥打電話予丁○○,佯稱為│地方法院││││網友要約見面,嗣後詐騙集團之成員自稱│檢察署98││││「 阿龍 」以電話號碼000000000之電話聯│年度偵││││絡丁○○,要求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以辨│字第4526││││別身分云云,致丁○○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號偵查卷││││誤,乃分別於98年5月18日下午11時11分│第7至9頁││││及下午11時15分在臺中市○區○○○路│││││236號3樓之2第一銀行,操作自動櫃員機│││││,因而轉帳90,000元及1,000元(共計91,│││││000元)至乙○○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而受│││││騙。││├──┼───┼──────────────────┼────┤│3│甲○○│詐騙集團之成員於98年5月18日下午6時50│臺灣新竹││││分撥打電話予甲○○,佯稱前上網購物之│地方法院││││付款作業操作有誤,須至自動櫃員機前操│檢察署││││作取消云云,致甲○○信以為真而陷於錯│98年度偵││││誤,乃於98年5月18日下午10時47分及下│字第8644││││午10時53分在臺北縣○○鎮○○路○○號竹│號偵查卷││││圍郵局,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因而│第9、10││││轉帳29,989元兩次(共計59,978元)至唐│頁││││曙光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光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而受騙。││├──┼───┼──────────────────┼────┤│4│己○○│詐騙集團之成員於98年5月18日下午9時撥│臺灣新竹││││打電話予己○○,佯稱前上網購物之付款│地方法院││││作業操作有誤,須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檢察署││││消云云,致己○○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98年度偵││││乃分別於98年5月18日不詳時間及同年5月│字第8644││││19日凌晨0時20分,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號偵查卷││││員機,因而轉帳29,989元至乙○○所有之│第4、5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光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其他帳戶中而受騙。││├──┼───┼──────────────────┼────┤│5│丙○○│詐騙集團之成員自稱「 秦志勝 」於98年5│臺灣新竹││││月18日下午9時許撥打電話予丙○○,佯│地方法院││││稱前上網購物之付款作業操作有誤,須至│檢察署98││││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云云,致丙○○信│年度偵字││││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乃於98年5月18日下│第8644號││││午9時18分在臺北市○○○路○段○號大一│偵查卷第││││女舍提款機,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7、8頁││││因而轉帳29,989元至乙○○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光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71號帳戶中而受騙。││├──┼───┼──────────────────┼────┤│6│戊○○│詐騙集團之成員於98年5月18日下午10時│臺灣新竹││││10分撥打電話予戊○○,佯稱前上網購物│地方法院││││之付款作業操作有誤,須至自動櫃員機前│檢察署98││││操作取消云云,致戊○○信以為真而陷於│年度偵字││││錯誤,乃於98年5月18日下午10時56在臺│第8644號││││南市○區○○路○○○號7-11超商內,依其│偵查卷第││││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因而轉帳8,999元│11、12頁││││至乙○○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光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而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