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載,與附表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連續加重竊盜、共同意圖勒贖而擄人,而故意殺人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列3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分別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又附表編號1、2、3、4所列4罪,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爰聲請就附表編號1、2、3所列3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4所列4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4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