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 劉家豪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 律師本件原告與被告川遠建設有限公司、合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4,7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