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0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10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鈺淇
吳宗益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9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藍鈺淇、吳宗益分別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同條後段相姦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 楊浩 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29145號被告藍鈺淇女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號居臺中市○里區○○○街○○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宗益男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街○○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藍鈺淇係楊浩(民國103年5月27日,2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離婚)之妻,為有配偶之人。吳宗益亦明知藍鈺淇為有配偶之人,藍鈺淇基於與吳宗益通姦、吳宗益亦基於與藍鈺淇相姦之犯意,在103年6月21日回溯181日至302日間之不詳時間,在臺中市○里區○○○街○○號住處,為通姦及相姦行為,藍鈺淇並因此懷孕而於000年0月00日產下雙胞胎藍○樺、藍○和。
二、案經楊浩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藍鈺淇、吳宗益對於上開犯行坦承不諱,復有被告吳宗益與其之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調裁字第79號否認推定生父民事裁定在卷可佐證,被告等上開犯嫌均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藍鈺淇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通姦罪嫌;另被告吳宗益則涉犯同條後段相姦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檢察官張添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胡莉苓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