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18號原告 陳朝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美金 、 蘇月喬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美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6,375元,應繳裁
判費43,6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16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