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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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沈玉秀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沈雪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2,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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