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420號聲請人大考通訊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本源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二紙支票遺失經過(內容應包含何人為寄件人?何人為收件人?及聲請人是否已收受系爭支票)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