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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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勞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簡上字第21號上訴人 李淑芳 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歐乃夫
林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25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28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