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設定抵押權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10號上訴人生命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嘉英 間因請求設定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4,3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9,1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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