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560號債權人中國貿易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弼涵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台灣速立達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6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務人台灣速立達運通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卡及法定代理人 王自軍 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
107年7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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