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4號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告 馮天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555,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9,7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書記官趙千淳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起訴前1日止)
1
本金
1,522,368元
1,522,368元
2
利息
113年9月15日
114年1月7日
(115/365)
6.52%
31,273元
3
違約金
113年10月16日
114年1月7日
(84/365)
0.652%
2,284元
合計
1,555,9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