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社區委員會委員當選無效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91號原告 蔡明學 被告瑞聯天地B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朝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社區委員會委員當選無效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為起訴之必要程式。
二、本件原告訴狀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亦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其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雖已具狀表示補正,但其內容仍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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