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保險給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13號原告 張洪玉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保險給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65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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