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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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91號聲請人 楊育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29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2年7月18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