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56號原告 呂永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純璧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內列明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法定程式要件不符。又原告亦未於起訴狀記載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以原告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據,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