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43號聲請人竹新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明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書記官董怡彤附表: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遠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中和分行112年7月31日230,922元C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