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楊宇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2號、112年度執字第15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判決參照),是所謂被告逃匿者,自以被告於裁定沒保時仍在逃匿中者為限。
三、經查,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3月30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本院裁定前既已遭緝獲,非在逃匿中,不符合沒入保證金之要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宣蓉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