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245號
原   告  黃健銘
原告與被告 楊梅珍郭俊呈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萬元整,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
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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