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242號
原   告  謝陳枝花
原告與被告 劉倩雷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且原告未陳明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為何,致使本院無從確
定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而計算本件訴訟第一審裁判費,茲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陳報請求被告應給付「總金額」為何
,逾期未陳報者則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10分之1定之」(以此計算需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是
原告應在上開期日內陳報請求總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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