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79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鄞良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伍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鄞良安於民國89年10月2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㈠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23,7119元。㈡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⑴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3,411元。⑵延滯期間利息:自107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237,11
9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另債權人名稱於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979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鄞良安│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37,119元││6月22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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