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50號債權人 樓淑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宏志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就本件借款金額新臺幣200,000元(誤載為120,000元)提
出其他相關釋明資料以資佐證。(如匯款資料、借據等),聲請人雖於同年2月5日提出補正狀到院,債權人自陳14年前借錢給債務人時並沒有立借據,且依所提出之字據及LINE通話記錄,尚不足以釋明債務人有積欠聲請人借款之情,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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