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6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李素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並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狀附信用卡契約書所載為曾 李素真 )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