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三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被告甲○○住台北縣汐止市○○○路○○巷○○弄○○號三樓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原告營業處所所在地之法院即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文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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