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9號原告 蕭橙蓉 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270元,該項裁定業於同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紙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