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0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03號原告 陳勇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以及依同法第57條第1款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事務所,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經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機關及地址皆有錯誤(正確: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地址高雄市○○區○○○路○○號16樓),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暨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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