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9號聲請人 林德宗 代理人 王永富 律師相對人 何晞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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