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許智淵 相對人即債務人榮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慶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參拾壹萬玖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榮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廢止登記在案,並經本院97年度司字第650號民事裁定選派高慶忠為清算人,是應以高慶忠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