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更一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更一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保險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更一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枝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保險費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本院111年度簡更一字第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石蕙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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