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易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234號上訴人 陳勇君 被上訴人 黃富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以生病住院為由,連續於本院所訂109年6月16日、7月9日、7月23日準備程序庭期,均未到庭。依上訴人檢附診斷證明書,查上訴人於107年4月7日復健,雖於109年3年21日急診入加護病房,但於同年3月22日已轉入普通病房,而同年7月本院所訂前揭庭期日,上訴人並未提出證明,證明上訴人有不到庭之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本院認依前審及本院調查證據,與上訴人提出書狀陳述與被上訴人糾葛,本件準備程序終結,指定於109年8月12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務必遵期到庭,或得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檢送附件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戴博誠法官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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