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義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義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義洋(下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妨害自由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各罪曾定之應執行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前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27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案經上訴後,經本院判決駁回確定等情,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各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併此陳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李雅俐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附表:受刑人蔡義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妨害自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22日│107年1月16日│107年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6464號│字第14266號│字第14266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537│109年度上易字第381│109年度上易字第381││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28日│109年6月11日│109年6月11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537│109年度上易字第381│109年度上易字第381││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28日│109年7月9日│109年7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288號(已易│字第9944號(編號2│字第9944號(編號2│││科罰金執行完畢)│、3定應執行有期徒│、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尚未執行)│刑3月,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