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10號聲請人 許茂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九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1月l日業遭主管機關廢止在案。聲請人嗣後向經濟部申請相對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相對人公司章程,據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顯示,相對人之董事會已不存在;又公司章程亦無約定公司清算時,由何人為清算人;然經查相對人遭主管機關廢止,業已近十年,均無清算人向主管機關為清算人之登記,足證,相對人廢止後股東會並未選任清算人。相對人前於91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50萬元,然該借款業於103年10月25日屆期,惟相對人至今均未清償,經查相對人業遭廢止,並無選任或指定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之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
322條固定有明文。惟公司解散後如經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即無由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之必要,事屬當然。本件九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後,於96年1月9日經股東會選任 鄭金江 為清算人,並經鄭金江向本院為呈報清算人,迄今仍由鄭金江擔任清算人等情,業經本院調閱96年度司字第
12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顯見九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現有清算人鄭金江執行清算中,聲請人誤認九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現無清算人而為本件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方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